【转载】律师: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央广网北京1月8日消息(记者 庞婷)1月7日,一段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后怒怼员工的视频冲上热搜,引发热议。1月8日凌晨,涉事公司回应,已责令井某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
涉事公司回应:网传视频女高管为公司人力 已责令其停职
网传视频中,女高管态度极其嚣张,声称“我现在就违法解除,我违法你管得着吗?”在员工要求劳动局仲裁时,她又声称“一审二审我有的是人”,并威胁员工“让你两年半找不到工作”,视频引发关注后,有消息称该女高管系首钢集团员工。当晚,首钢集团发表声明否认网传视频女子为首钢集团员工或高管。
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发布声明
1月8日凌晨,北京尼欧克斯科技有限公司就此事发布声明,指出网传视频为公司人力员工井某与前员工孙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出现争执的视频,为井某不当言论道歉,已责令井某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
声明中还提到,视频中的员工为公司前员工孙某,于2023年6月25日入职,签订3年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6个月。因孙某工作能力不胜任,公司决定不予通过试用期。经协商一致,12月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公司按照协议于12月8日足额支付了11月份工资及离职补偿金。以上程序均依法合规处理。
疑似事件当事人发帖回应
1月8日11时37分,疑似该事件被解除劳动关系的当事人在网络平台上发帖回应此事。发帖内容提到,北京尼欧克斯所谓女高管停职是不可能的,女高管井某跟公司老板是同班同学,关系铁得很,公司敷衍一下,过阵子又回去了。该网友表示,开除原因是他反对公司使用盗版软件设计芯片,以及反对将什么业务都外包。
记者尝试以私信方式联系该网友,截至发稿前未收到回复。
律师: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需承担举证责任
视频中女高管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刘燕亭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四十条、四十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期内辞退员工,根据原因不同分为合法辞退和违法辞退。如果单位解除员工劳动关系的时候,没有按照法律规定解除,无故单方做出的解除系违法解除。“目前仅结合视频中女高管关于‘我违法,你管得着吗’‘我违法,你听不懂人话啊’等犀利的语言,如果真的如她所说的那样认可单位系违法解除,属于违法辞退员工,单位确实应当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
刘燕亭表示,一般单位以员工试用期内考核不合格、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其具体的录用条件和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如录用条件必须明确、客观、具体、标准化,应当提供证据证明入职时已经向员工告知具体的岗位要求、岗位职责以及试用期考核的量化标准和考核结果等。比如针对销售人员,应围绕销售业绩承担了设置录用条件;针对客服,可设置客户投诉次数上限等。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需在试用期内作出决定并及时送达劳动者。试用期内,如果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试用期员工之间的劳动关系,单位应当向员工支付赔偿金。
“结合单位的声明,我们看到单位因孙某试用期工作能力不胜任,双方经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已经向孙某足额支付了11月份工资及离职补偿金。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如果单位已经与孙某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关系并签署解除协议的话,双方劳动关系已经解除,单位向孙某支付协商解除的经济补偿金是无问题的;如果双方未协商一致,单位系单方做出的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需要举证证明孙某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条件,如果不能证明的话系违法解除。”刘燕亭表示。
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劳动者可依法申请恢复劳动关系或要求经济赔偿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李宝莲提醒劳动者,如遇到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在律师的指导下,收集有利证据,如该事件中孙某的录像证据,女高管本人认可的违法解除事实系对劳动者有利的证据。搜集证据后,可以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
李宝莲介绍,用人单位如果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通过请求依法撤销用人单位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申请恢复劳动关系,也可以选择请求用人单位依法支付经济赔偿金,双方解除劳动关系。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因此,劳动者要求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合同法》第47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该事件中,孙某如果认为单位属于试用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话,可以申请仲裁维权,请求单位向其支付赔偿金。”李宝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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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1-09